本港首宗“顛覆國家政權罪”的案件,47名被告中31人承認“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”,另16人受審後,14人被裁定罪成。在今天,西九龍裁判法院(暫代高等法院)對45名被告判刑,案中首腦戴耀廷被判囚10年,曾為控方作供的時任民動正副召集人趙家賢及鍾錦麟判囚7年及6年1個月;曾為控方作供的組織者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;其餘被告各被判囚4年2個月至7年不等。法庭依法懲治顛覆國家政權的罪犯,堅定維護國家安全、主權和發展利益,及香港的繁榮穩定,傳遞法律對危害國安行為零容忍,彰顯法治公義。
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“顛覆國家政權罪”,任何人組織、策劃、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、威脅他人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,即屬犯罪。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:對積極參加的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對其他參加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戴耀廷等被告“串謀顛覆國家政權”犯罪性質嚴重、危害極大,必須依法嚴懲。該案審理過程中揭示的大量事實、證據和判詞充分說明,涉案被告策劃實施所謂的“初選”,實質上是一場有組織、有預謀、有綱領且具規模性的奪權行動,是十分嚴重的危害國安犯罪行為。
涉案被告與反華勢力內外勾結從事“攬炒”活動,進一步說明“大殺傷力憲制武器”的應用,戴耀廷提案,反對派合謀操盤出選當年9月的立法會換屆選舉,以奪取最多議席,並計劃“無差別”否決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,迫使行政長官辭職,令到政府停擺,迫使政府回應所謂的“五大訴求”,製造藉口給外國制裁內地和香港的官員,犧牲市民的福祉,“攬炒”香港,再配合國際社會向中國施壓,迫使中央就涉港議題就範,以達到其顛覆國家政權目的,邪惡用心,昭然若揭。
這是香港社會黑暴動亂的亂源,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和民主法治的罪魁禍首。45名被告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立,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,必須依法受到嚴懲。被告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,這是罪有應得,咎由自取,大快人心。
在這宗案件法庭審理期間,美國及一些西方國家通過肆意攻擊抹黑、其駐港機構高調旁聽打氣、個別政客鼓噪制裁特區政府官員和法院法官等方式施壓,妄圖干擾法院依法獨立審判、影響法院判決,試圖讓反中亂港分子逃脫法律懲治,其虛偽“雙標”和亂港遏華圖謀暴露無遺,必須予以嚴厲譴責。
香港國安法訂明防範、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時,必須堅持法治原則,亦訂明無罪推定及一事不再審原則、並保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。
基本法明確規定,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,法院獨立進行審判,不受任何干涉。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,包括香港國安法,並在基本法及《香港人權法案》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。
香港是法治社會,有法必依,違者必究。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,任何人犯了罪,便應受到法律的制裁。本案從審理開始,就遭到反華勢力的不斷干預施壓,意圖逼迫法庭“放生”所有被告。然而,庭審期間所透露出的海量證據,向社會清楚揭露了違法“初選”的“顛覆國家政權”本質,本案罪無可恕,罪成的被告必須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。法院對罪犯依法嚴懲,判決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,值得廣大的市民支持。
香港司法機構、律政司和執法人員秉持專業精神,頂住外部壓力,依法審判、檢控、執法,充分彰顯了維護法治和國家安全的決心。事實證明,香港的司法人員能以無畏無懼、公正無私的精神,嚴格依法作出裁決,以體現香港法治的含金量。
維護國家主權、安全和發展利益,就是“一國兩制”的根本宗旨,特區法院全力防範、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,更是合理合法,正當正義,不容任何人置喙。
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,危害國家安全在任何國家都屬重罪,今次對戴耀廷等被告的判刑於法有據、罰當其罪。香港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,分檔次確定量刑起點,並綜合考慮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、作用和認罪因素確定刑罰,體現了罪責刑相統一原則,彰顯了法治公義。
(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、法治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、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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